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指南
1. 概述
在德国,技术发明也可以通过实用新型(Gebrauchsmuster)得到保护。相对于发明专利,德国实用新型具有费用少 、注册快的突出特点。
需要注意的是,科学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外形的美观设计,思想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程序,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信息的呈现,以及生物技术发明等不能申请实用新型获得保护(§ 1(2) GebrMG)。方法发明(比如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测量步骤等)、动植物品种、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也不能申请实用新型获得保护(§ 2GebrMG)。
和发明专利一样,德国实用新型也应该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1(1) GebrMG)。
当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属于现有技术时,则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含了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书面公开的所有知识或在德国境内通过使用被公众知晓的所有知识。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六个月(宽限期)内的书面公开或使用,如果源于申请人或其前权利人,则不构成现有技术。(§ 3GebrMG)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和中国不一样,在德国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要求和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的要求是一样高的。
德国实用新型的最长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并终止于十年后申请日所在月的月末(§ 23(1) GebrMG)。需要分三次缴纳维持费,以维持实用新型的有效性,分别为第4-6年、第7-8年、第9-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 23(2) GebrMG)。
如果一件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的实施会侵犯实用新型权利人的权利,则专利权人只有在得到实用新型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专利权(§ 14GebrMG)。当然,德国实用新型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十年,所以如果得不到实用新型权利人同意的话,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仍可以在实用新型失效后实施专利权。
2. 注册途径
申请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直接递交申请。要求中国优先权的情况下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需要在递交中国在先申请的12个月之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申请。另外,从德国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欧洲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或PCT申请也可以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
另外,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途径进入德国也很常见。PCT申请进入德国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3. 注册程序
德国实用新型的注册程序大致可以分为递交阶段、审查和注册阶段。整个程序所需时间一般为两三个月左右,也时常仅需一个多月就可以拿到注册证书。
在德国没有住所、经营地、分公司的申请人,其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或联邦专利法院前涉及德国实用新型的程序必须由德国专利律师或德国律师代理。(§ 28(1) GebrMG)。
3.1. 递交阶段
3.1.1. 直接申请
直接申请时,申请文件可以用任意语言递交。用德文之外的语言递交时,最迟必须在递交申请的三个月内提交申请文件的德文翻译,否则申请会被视为撤回(§ 4b GebrMG)。
不要求优先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主要信息和材料为:
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姓名和英文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申请文件的德文翻译(摘要不需要)
要求优先权时,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需要提交中国在先申请的时间、国家、案号,以及中国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 6(2) GebrMG, 41 PatG)。
另外, 值得注意的是,若申请人为同样的发明此前申请过对德国有效的发明专利(即提交过德国发明专利申请、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或PCT申请),则可以分离(“Abzweigung”)出德国实用新型,其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与发明专利申请相同,分离的期限为发明专利申请程序结束(比如申请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等)或异议程序结束的月末起两个月之内,但必须在申请日起十年之内(§ 5(1) GebrMG)。从发明专利申请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时,原有的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仍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如果PCT申请进入德国的30个月期限已经错过,则可以考虑在30个月期限截止日期所在月的月末起两个月内从PCT申请中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
直接申请德国实用新型时可以采用电子递交,递交后可以立即从德国专利商标局得到含有申请号等信息的受理通知书。
3.1.2. PCT途径
PCT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时,中国的申请人需要在进入德国的30个月期限内(自最早优先权日起)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的德文翻译。
因为进入德国时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的期限往往还没有过,因此在申请人不明确请求的话,德国专利商标局会等到30个月的期限过了之后才开始处理该申请(A23(1) 或 A40(1) PCT)。只有在申请人明确请求的情况下,德国专利商标局才会在进入德国的30个月期限结束之前提前开始处理申请(A23(2) 或 A40(2) PCT)。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主要信息和材料为:
PCT申请的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最早优先权日(如果有优先权的话)
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姓名和英文地址
PCT申请文件的德文翻译(摘要不需要);在对PCT申请文件有修改的情况下,既要提供原始PCT申请文件的翻译,也要提供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翻译
PCT申请进入德国国家阶段的请求现在也已经能够采用电子递交,在递交的当天即可获得官方收到申请的电子确认。不过,官方案号目前仍然会由官方之后通过纸质通知告知。
3.2. 审查和注册阶段
在申请递交之后,德国专利商标局只进行形式审查,如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人信息是否齐全等,而不会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展开实质审查(§ 8(1)GebrMG)。这也正是实用新型花费低、审批速度快、注册几率非常高的重要原因。
为了可以评估实用新型究竟是不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申请人或任何第三方可以书面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检索相关现有技术并出具一份检索报告(§§ 7(1),(2)GebrMG)。即使检索报告的结果是负面的,也不会妨碍实用新型的注册。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做出注册实用新型的处分前,申请人可以对实用新型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前提是修改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范围的主题,不享有任何权利。(§ 4(5)GebrMG)
审查不通过时,如果对德国专利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的一个月之内书面提起申诉。
在审查通过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授予注册证书。注册证书含有德国实用新型的相关注册信息。德国实用新型的文本内容大约会在注册的六周后电子公布。但德国专利商标局不会就电子公布再进行书面通知,也不会再寄送纸质的注册实用新型文本。
4. 注册的官方费用
直接申请时,德国实用新型的官方申请费为30欧元(电子递交)。PCT途径申请时,官方申请费为40欧元。
如果需要德国专利商标局出具检索报告,则官方的检索费为250欧。
德国实用新型的最长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并终止于十年后申请日所在月的月末。在申请日起的三年、六年和八年后可以通过缴纳维持费来维持实用新型的有效性,分别为210、350和530欧。
5. 删除程序
任何人都可以基于以下理由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删除程序(§15(1) GebrMG):
实用新型的主题属于被排除授权的发明主题,或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实用新型的主题由于更早的一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已经受到保护,或
实用新型的主题超出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范围
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来源于其他人且没有得到该他人允许时,仅该其他人有权要求删除实用新型。(§§ 15(2), 13(2) GebrMG)
删除理由只涉及实用新型的一部分时,则仅在该范围内进行删除。限缩可以采用修改权利要求的形式进行。(§ 15(3) GebrMG)
删除请求需要向德国专利商标局书面提出,并附上支撑的事实说明。(§ 16GebrMG)
针对删除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将组织实用新型部门来进行裁定。一个实用新型部门由两位技术成员和一位法律成员组成。(§ 10(3) GebrMG)
德国专利商标局就删除请求通知实用新型权利人,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做出声明。如果权利人没有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则删除将会进行。(§ 17(1) GebrMG)
如果权利人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则德国专利商标局将通知删除请求人该反对意见,并做出对澄清案件所需的相关处分。(§ 17(2)GebrMG)
针对删除请求,将基于口头审理进行裁决。裁定在口头审理结束时,或在立刻排定的期日被宣告。裁定应附上理由,并由德国专利商标局依职权向参与方送达裁定副本。以裁定的送达来替代宣告是被允许的。(§ 17(3) GebrMG)
德国专利商标局也会就各参与方对程序费用的负担做出决定。(§ 17(4) GebrMG)
对实用新型部门删除程序的裁定不服时,可以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申诉。(§ 18(1) Gebr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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